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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正式出臺微塑料限制要求-REACH法規附件XVII新增第78條款
2023年9月27日,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REACH法規限制篇修訂法規(EU) 2023/2055,在限制篇(REACH法規附件XVII)中新增第78條款關于合成聚合物微顆粒的限制條款。該條款將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。
新增條款主要內容如下:
物質信息
合成聚合物微顆粒,固體聚合物,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:
(a) 包含在顆粒中且至少占這些顆粒的1%(按重量計);或在顆粒表面形成連續涂層;
(b) 第(a)點所述顆粒中,至少有1%的顆粒(按重量計)滿足以下任一條件:
(i) 顆粒的所有尺寸等于或者小于5 mm;
(ii) 顆粒長度等于或者小于15 mm,且長徑比大于3。
以下聚合物在此“合成聚合物微顆粒”定義范圍內:
(a) 由自然界中發生的聚合過程產生的聚合物,與提取過程無關,不是化學改性物質;
(b) 根據附錄15,證明可降解的聚合物;
(c) 根據附錄16,證明溶解度大于2 g/L的聚合物;
(d) 化學結構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。
主要限制要求
1. 規定合成聚合物微顆粒不得單獨作為物質投放市場,或者,如果合成聚合物微顆粒具有賦予混合物廣受歡迎的特性,則其濃度等于或大于0.01%(按重量計)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場,包括以下用途:
(a) 自2029年10月17日起,用于香水封裝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;
(b) 自2027年10月17日起,沖洗產品,除非此類產品屬于第(a)點。如沖洗產品包含用作研磨劑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,即剝離、拋光或清潔(“微珠”),則自2023年10月17日起適用;
(c) 自2035年10月17日起,唇部產品、指甲產品以及化妝品除非此類產品屬于第(a)或(b)點。如唇部產品、指甲產品以及化妝品含有微珠,則自2023年10月17日起適用;
(d) 自2029年10月17日起,駐留類產品,除非此類產品屬于第(a)或(c)點;
(e) 自2028年10月17日起,洗滌劑、蠟、拋光劑以及空氣護理產品,除非這些產品屬于第(a)點。如洗滌劑、蠟、拋光劑以及空氣護理產品含有微珠,則自2023年10月17日起適用;
(f) 自2029年10月17日起,醫療器械,如醫療器械含有微珠,則自2023年10月17日起適用;
(g) 自2028年10月17日起,肥料產品;
(h) 自2031年10月17日起,植物保護產品以及生物殺滅產品;
(i) 自2028年10月17日起,第(g)或(h)點未涵蓋的農業和園藝產品;
(j) 用于人工運動(場所)表面的顆粒填充物。
2. 規定了豁免該條款限制要求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(包括作為物質本身或在混合物中)以及產品。
3. 規定了含有合成聚合物微顆粒的唇部產品、指甲產品以及化妝品的供應商的信息及標識要求。
4. 規定了部分受豁免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(包括作為物質本身或在混合物中)的供應商的信息要求。
5. 規定了含有合成聚合物微粒的產品的制造商、進口商和工業下游用戶的信息要求。
此外,增加附錄15關于證明可降解性的規則和附錄16關于證明可溶解性的規則。
什么是微塑料
微塑料“概念”首次在英國普利茅斯大學湯普森等人于2004年發表的關于海洋水體和沉積物中塑料碎片的論文中提出,指的是直徑小于5毫米的塑料碎片和顆粒。實際上,微塑料的粒徑范圍從幾微米到幾毫米,是形狀各異的非均勻塑料顆粒混合體。微塑料的來源主要分為兩種,一類是初生微塑料,即生產之時的粒徑就小于5毫米的塑料微珠,常被用在有清潔作用的洗漱用品以及化妝品中;第二類是次級微塑料,是指大塊塑料經過物理、化學和生物作用最終形成的微小顆粒,在化學成分上與塑料制品基本一致。相比于“白色污染”塑料,微塑料體積小,比表面積大,更容易吸附污染物成為其載體,因而,微塑料對于環境的危害程度更深。其已與持久性有機污染物、內分泌干擾物以及抗生素并稱為四大類新污染物。近年來,多個國家均出臺了對微塑料的限制管控要求,例如我國發展改革委和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發布了《“十四五”塑料污染治理行動方案》,要求禁止含塑料微珠日化產品等部分危害環境和人體健康的產品。此次,歐盟微塑料限制要求出臺可為歐盟減少70%的微塑料污染,并在未來20年內累計減少50萬噸微塑料垃圾,有力的推動了全球微塑料治理的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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